教育部就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:明确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
发布时间:2024-02-08 21:02:58

 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8日电(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)教育部今天在其官网发布了《校外培训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明确提出幼儿园、中小学在职教师、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提出,校外培训要遵循公益性原则,要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,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。开展校外培训活动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,具备法人条件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提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,应当取得教师资格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,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。幼儿园、中小学在职教师、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指出,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,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。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、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、竞赛,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。

教育部就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:明确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(图1)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,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。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,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 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,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、泛亚电竞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。

 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,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。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指出,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、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、超出许可范围培训、管理混乱、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,依照教育法、民办教育促进法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提出,鼓励、支持少年宫、科技馆、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(所)开展校外培训,丰富课程设置、扩大招生数量,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。